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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相关政策布署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进一步明确“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要求“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布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主要任务之一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国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方式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其中。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中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把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指导和监管,对其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